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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睢宁人民医院院长朱林不作为致死新生儿与睢宁人民法院法官梁云钱权勾结制造冤错案——_睢宁论坛官方版#西祠热帖#
  我是安徽人,名叫魏仲州 ,1987年4月生人 ,汉族,工人,住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高楼村二祖。身份证号:34222419870419157X
  手机:13075507560
  我上访的目的是:请求党的政法机关依法监督睢宁县人民法院法官玩忽职守 、人为制造冤错案的违法事实,对其故意制造冤错案的行为给予尽快纠正,以维护国法尊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事实是:我的妻子刘华 (1985年7月生人)因怀孕临产,于2011年12月26日下午16时就近选择睢宁县入民医院入院待产。当天该院妇产科对其实施剖宫术,产下一健康男婴,取名魏敬凯。据该院《新生儿记录》记载:“ 婴儿出生时状况良好 ,生命体征一直平稳。”2011年12月29日即出生后第四天出现黄疸(黄疽值为15.7mg/dl),其他体征正常。但于2012年1月2日上午11时40分被该院宣布死亡。事件发生后,我们要求该院说明原因,该院采取蛮横措施,派“保安”人员对我们实施恐吓,威胁(据其他病患及家属介绍:该院近年来医疗事故频频,医疗纠纷不断,院方都是采取这种措施)。为此,我们被迫依据相关证据于2012年3月6日诉请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要求依法追究睢宁县人民医院的民事法律责任。真没想到,这一正当请求竟然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宇第00730号判决》,以“司法鉴定无法实施”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为此我们不服该判决,随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徐民终字第1537号《民事裁定 》:准予我们撤回上诉,回睢宁法院重新审理。
  社会反映强烈的是:当地司法鉴定结论往往带倾向性,会给审判结果造成不利影响。雎宁的法医是这样 ,徐州医学会的鉴定也是这样 。于是我们选择了山东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给予鉴定。其理由是:一 该鉴定中心是外地 ,没有有倾向性 ; 二 在苏鲁豫皖一带,该鉴定中心是经过注册,审批的合法的有口皆碑的司法鉴定中心 ;三、该中心的公证性 、科学性 、结论正确性是许多司定部门无法比拟的。 2013年 7月18日,我们将睢宁县人民医院对魏敬凯的治疗病例(全部)交付给该中心 ,委托他们依法给予鉴定。2013年8月29日,该中心出具了【鲁金司法鉴定中心 (2013)临鉴字第1488号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 :“ 被鉴定人魏敬凯在睢宁县人民医院诊疗期间,医方医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 ,过错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3午10月16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我们的诉讼请求再次立案审理 开始由审判员梁云独任审判(后改为以梁云为首的合议庭 ),2014年3月19日开庭,庭审中,争议的焦点被法官和被告纠缠在“司法鉴定单位的合法性上”,既然法官说我们单方选择委托不算,那被告方选择就合法了吗?徐州医学会 ,我们不同意;那江苏省司法鉴定中心可以吧?安徽省司法鉴定中心可以吧?其他省的司法鉴定中心也可以吧?但是法官故弄玄虚,不组织劝说双方共同选择司法鉴定中心,而一味坚持认为:“在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中,由于原告的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此于2014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睢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份不负责任的判决。《判决书》洋洋洒洒八股文式的表述,无视事实和法律,其知情人一眼便可以看穿,该判决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含混不清。如:
  1.判决书上列明的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请问哪个法律规定出这个案由;
  2 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为:“患儿死亡的原因为:因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伴核黄疸,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与庭审中所质证的并被法庭采纳的相关证据是相互矛盾的。
  3、被告伪造入院时间并更改病历,这是在法庭质证时,被原告和其代理人明确指出的,也是被法官当庭采纳的否定意见。而判决竟然在“审理查明部分”没有对医院病厉违法的四个关键诊疗事实给予认定。
  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的医疗行为(一级护理竟然7个小时没有护理记录,足见一斑)、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明显偏袒被告方,判决书在关键问题上含混其词,而抓住原告的举证责任大放厥词,从而故意帮助被告回避了他们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规避了法院告知当事人鉴定机构名单(至少两个具体单位名称)的责任。
  二、认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故意规避相关法律
  有些法官(如梁云等)总以为他是执掌法律权柄的,反正老百姓不懂法,可以任由他“故弄玄虚”、任意“宰杀”。在该判决中足以看出,其对法律道义的藐视和践踏。具体为:
  1、该判决书称:“……所以本院准许被告申请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中,由于原告的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作为法官,睁着眼睛说瞎话。《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难道原告的举证就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吗?这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是不公正判决的基础!
  2、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鲁金司法鉴定中心[ 2013″>临鉴字第14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并经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民事第013号指导案例中患方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其权威性已经先后得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而作为江苏省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竟对此浑然不知,足见其“自由裁量”的无法性和随意性。
  3.该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津依据的。因为判决的“依据”是‘“归罪”于我们没有按照法官和被告的意图去选择‘“鉴定机构”,而对我们提供的《鉴定意见》却置若罔闻,却不去审理被告医疗行为的明显错误、不去追究被告篡改病历的法律责任是令人愤慨的!
  综上所述.唯宁县法院的办案法官尽力在判决书上用“八股文”的格式,不去认真分析案情、尊重案件事实、依法办案,而是颠三倒四、故弄玄虚,巧舌以似是而非的编造,为被告开脱责任,为法官自己规避法定义务,作出如此不负责任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公然侵害!被逼无奈之下,只好上访司法监督机关,请求依法对唯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办案实施有效监督。以还审理案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平等性。以维护国法尊严,保障社会安定。
  此致
  [亚伟装饰”>85天婚房完工,不用裸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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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仲州QIFEN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00:12 [只看该作者”> 第2楼
  我听很多人都说有些医院为了新生儿避免各种各样的生病风险,都要在出生24小时之内分4次口服强必林,开水等,到了睢宁县人民医院真是倒霉啊!!!!!!是不是巴不得每个新生都要生病啊,“医者父母心”你们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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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村故事多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00:42 [只看该作者”> 第3楼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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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宁苦农1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05:12 [只看该作者”> 第4楼
  楼主节哀,一定要坚持下去为那可怜小生命申冤,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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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umeimei的故事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06:54 [只看该作者”> 第5楼
  唉,可怜的孩子,对人民医院的印象是部分医生是很差劲的,屁大的事就给孩子打点滴,不分大小的!官方回复这个可怜的孩子是什么原因离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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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umeimei的故事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06:56 [只看该作者”> 第6楼
  不过人民医院对于生孩子你需不需要剖腹产这块还是不错的,一般自己能生的建议你自己生,不像其他医院逮一个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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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ngyiran0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10:10 [只看该作者”> 第7楼
  这个哥好五年前就有人举报了!牛逼!还坐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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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道授业解惑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11:16 [只看该作者”> 第8楼
  我小孩出生后住在八楼,护士不让我们给小孩喂水,实在不行只能给小孩喂非常稀的奶粉水,但是七楼住院部就要求给小孩喂水!不知谁说的对!小孩黄疸值17.5被要求住院,家长看不到孩子,花钱是小事,刚出生就离开我们心里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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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宁县人民医院网络发言人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15:08 [第2版 04-28 15:08″> [只看该作者”> 第9楼
  回复 第1楼 的 @魏仲州QIFEN:
  魏仲洲你于2014年04月28日00:07在网上发表关于控告我院与法院法官梁云钱权勾结制造冤错案一文与事实不相符合,我院观点与理由是:
  一、本案案由是一起医疗损害争议案,也是由原告起诉、法院受理以及审理和二次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判决结论公平公正。
  二、案件在多次审理过程中,本院作为被告方向法院当庭提出事实与经过,并尊重法律公平公正,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三、该患儿在我院生产住院过程中,我院医护人员及时多次告知并请新生儿科会诊,但患者家长拒绝转科治疗,当疾病出现突发转变死亡后家长失去理智,拒绝沟通并采取极端“医闹”方式侮辱谩骂医护人员抢夺病历,围攻殴打工作人员,使用汽车封堵我院大门和急救通道,强行将我院医护人员赶出病房,无法救治其他患者,造成全体病人和家属的恐慌,严重干扰医疗秩序造成医疗工作瘫痪。
  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来我院制止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五、作为原告应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并以事实为依据,但原告方极不配合,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对江苏省高院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质疑,并多次提出江苏省高院法定的医学会鉴定机构不合法,所以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六、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医疗损害案件立案审理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鉴定机构法院认可并可以委托。但如一方不同意法院则按省高院相关规定,首次鉴定应在医疗损害发生地市级医学会进行鉴定,法院有权委托。
  七、原告与我院发生医疗纠纷时不按相关规定复印病历,抢夺其家属在我院产科住院病历,然后又到新生儿科抢夺新生儿住院病历未遂,致使产科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受到破坏,而且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委托单方面选择司法鉴定,即使原告单方面选择的机构是合法机构,但未经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也是无效的。在鉴定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言,这种鉴定结论任何地方法院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八、由于原告所请律师的误导把本来很顺利进行的医疗争议案件只要按照法律程序,经过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鉴定后即可作出终审判决,但由于原告方不配合,因而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所以,睢宁县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以原告不配合选择鉴定机构,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两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我院真诚希望患方家长能够理性,尊重法律按法办事,主动配合,应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按规定程序尽快结案。
  睢宁县人民医院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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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太黑了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8 21:56 [只看该作者”> 第10楼
  你妈的公正个屁睢宁政府从来没有公平公正更谈不上公开,这些人都是绘子手杀人不见血的,楼主节哀在睢宁西祠胡同上发什么信息都不会解决建议直接跨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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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真理一定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9 16:03 [只看该作者”> 第11楼
  回复 第9楼 的 @睢宁县人民医院网络发言人:你们所谓的“公正”是官官相护,钱权勾结的么?{是一方贿赂钱,而一方办黑事的的公正?},人在做天在看,你们家的孩子被医院的不负责任无辜致死的,你会是什么样的感觉?
  你们所谓的“公正”是踢皮球么,一审推到二审,二审推到一审,一审又推到二审么?
  你们所谓的“公正”是你是“老子”他是“儿子”的裙带关系官官相护么
  既然你们所谓的“公正”为什么只能做当地你们自己家的《医学会的鉴定》{如果患者家属做了这个鉴定,以后就不能再做司法鉴定}而坚持不让患者家属做社会上公正的《司法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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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2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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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雷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9 17:56 [只看该作者”> 第12楼
  首先,我的建议是:你可以到江苏省或者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你还是怀疑他们会官官相护,我无话可说。
  其次,我想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尤记得那是2012年年初的冬天,上午给住院的家人送饭准备离开时,发现睢宁县人民医院的大门已被花圈堵的水泄不通,车辆拥堵的几乎占满道路,一群妇女在大门口拦着人不给出去,非得要求我们从旁边的小门离开。然后就见到一大帮子人在医院里面游行示威似的拿着喇叭叫嚷。嘿,凭什么不让我们正常地从大门出去?见这阵仗,没见过世面的我无知的拿出手机想记录下这激动人心的时刻,但那群人中冲出一个小伙子不许我拍,并向我冲过来,幸好我跑得快。我不想传达什么主观观念,只是把我亲身经历的一段事情叙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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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29 18:02 [只看该作者”> 第13楼
  亲,都过去近2年了,难道没想过到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上诉?在这里讲的再多,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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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zsohu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30 16:32 [只看该作者”> 第14楼
  ……“拒绝沟通并采取极端“医闹”方式侮辱谩骂医护人员抢夺病历,围攻殴打工作人员,使用汽车封堵我院大门和急救通道,强行将我院医护人员赶出病房,无法救治其他患者,造成全体病人和家属的恐慌,严重干扰医疗秩序造成医疗工作瘫痪。”…..
  有没有这种情况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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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道_清风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4-30 16:38 [只看该作者”> 第15楼
  上诉不就完了嚒,有钱权交易的证据举报不就得了么,在这瞎整些没用的干嘛玩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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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真理一定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5-02 17:29 [只看该作者”> 第16楼
  回复 第12楼 的 @白雷:你是澄清你当时看到的是吧,你怎么不拍了,跑什么啊,做贼心虚么?伸张正义你跑什么啊,龟孙子,再说你说的和我们说的事情有关系么?
  让我来说说你为什么跑吧,雇用你去惹怒这些受害者,然后好给你拍证据说是受害者的错,是吧,人在做天在看,终归有报应
  只可怜无辜死去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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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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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真理一定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5-02 17:45 [只看该作者”> 第17楼
  回复 第14楼 的 @xzsohu:说这些个没用的做什么呢,和我说的有关系么?
  亲么看看啊,同一个地方发的帖子,内容类似啊,真的不得不佩服,找些社会上的闲人来激怒受害者先动手打受害者家属,良心被狗吃了啊?片面之词说是医闹
  怎么不说当地的大批的“警察”去医院门口待命啊,谁有那么大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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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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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真理一定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5-02 17:48 [只看该作者”> 第18楼
  回复 第15楼 的 @古道_清风:亲么看看啊,同一个地方发的帖子,内容类似啊,真的不得不佩服,找些社会上的闲人来激怒受害者先动手打受害者家属,良心被狗吃了啊?片面之词说是医闹
  怎么不说当地的大批的“警察”去医院门口待命啊,谁有那么大的本事???
  可见官官相护,恶势力助长,终归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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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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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真理一定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4-05-02 18:00 [只看该作者”> 第19楼
  回复 第13楼 的 @发?:只想给无辜的孩子讨个公道,别让更多的婴儿不明不白的受害,更别让这些昧着良心,没有资质,不负责任的杀人不见血的侩子手逍遥法外!
  谁家没有个孩子的,为别人伸张正义,也是为自己祈福,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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