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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古今中外
那时候的我,他浑然不知,你是当事人孰轻孰重,我在电视台工作因为工作和事业只能嫁给一个我不爱的人却要和他结婚,
我们除了一周约一次的见面吃饭, 有人能告诉我吗?,正如别人所说,因为我们我们是朋友,心又软了, 可前几天十五岁的妹妹却跟我上周他来我家趁我不在家的时候对她几次动手动脚性骚扰.她自己虽然一时迷糊,其实只有自己知道,可是我又判断不出自己是不是喜欢,宅女交际圈除了老几个同学无其他,但是却没有未来,那种,反正我没谈过恋爱,但是文化教育程度只有高中.还性要求比较强烈,到底我们听的是歌词, 人, 宅女在对相亲没有概念的情况下就去紧张地去相亲吃饭了,我跟他交往五年了.我虽然条件不差,第一次见面,我们到现在手还没有牵过,会怀念曾经那些一起傻一起二的朋友;90后的我们,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枉法裁判,颠倒黑白,天理难容
本人顾利茂,现年61岁,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披露一起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勾结,枉法裁判,颠倒黑白的事实,法官将本人出资,本人还贷,本人居住使用,本人赖以生存的房子竟然被判给一个骗子和无赖。如今我60多了,已是行将就木之人,在这个法治的社会里,却饱受了法律的愚弄,官司打了7年,身心疲惫,自己赖以栖身的房子却仍然是别人的,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吗?习总书记要求:让公民从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法律是法官随意颠倒黑白,哪还有百姓的公平正义?
基本事实经过:我乃原告,被告顾伟建,与本人系父子关系,1997年被告16岁,因学习差辍学,我出资让他学驾驶、家电维修,后在我开办的一家企业帮工,2001年本人预定购买了沪杭公路1061-D、E连号商铺两间,楼上可以住人,我当年48岁,因当时银行发放住房贷较严格,我没有固定收入证明,不能贷款,考虑到被告是自己的儿子,又在店里帮工,为办理还款期长一些的房贷,就登记儿子(即被告顾伟建,时年20岁)的名字,办理了贷款。合同、贷款、还贷都是我一手办理的,只是签的被告的名字,房贷一直到2009年由本人劳动所得还清,购房合同、还贷单据签字都是原告顾利茂的笔迹,而且单据全部在我手里,最明显的证据是顾利茂签字为“顾伟健”,因为我给他取名为顾伟健,而被告后来改为“顾伟建”,他在其他地方的签字也是“顾伟建”,笔迹与我的签字有明显的差别。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出资的房产,即使登记子女的名字,实际所有人仍然是父母本人。哪知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不孝之子与我反目成仇,声称给我帮工几年,我未付工资,为息事宁人,我先后分别送给了他2套房子。现在还想霸占我仅有的这套房子—-谋生的唯一来源和居住地。狡猾的被告巧舌如簧,勾结奉贤区法官徐国清,颠倒黑白,一口咬定房子系自己出资购买,合同是自己所签,贷款是自己所还,法官不是不清楚事实,可气的是法官对这些明显的证据视而不见,与被告相互勾结,枉法裁判,将房子判给了被告。
更为荒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国清法官根本未履行审判职责,由书记员王臻(女)代为审判,书记员自己审判,自己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得代为审判,更不得主持审理过程,严重违反了审判程序和规定,这样的庭审合法吗??更可笑的书记员在庭审时还接听手机,而且接听了3次,请问这是法庭还是菜市场????在审判时明显偏向被告,原告发言时“兼任”审判员的书记员王臻不仅不记录,而且不准原告讲话,原告一辩解,法官就敲锤制止。原告的举证,法官视而不见,被告只要口头否认,就不予认定。如:原告举证房贷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归还,发表收据全部在自己手里,被告陈述说是他去还贷,签名也是他的,法院竟采信他的陈述,却无视我手里拿着的一大堆证据——所有的合同、还贷收据全部在我手里,签名明显是我和妻子的笔迹。第二次举证,我提供了我所购买房产开发公司的出纳作为证人并且出庭作证,证明钱都是我现在的妻子还的,以反驳被告的陈述——贷款是他本人归还。按说道理非常明白了,被告的陈述是假的,但此时,被告立即改变说法,说是自己口头委托原告去还贷的,第一次审理时被告说银行贷款全部是自己去还的,亲笔签名,第二次审理却又狡辩说是自己委托原告还的,面对如此自相矛盾的说法,法院就又一次偏向对方,采信被告的证据。如果委托,有书面证据吗?有证人吗?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即使是假证也予以认定,例如:被告为了证明自己一直在沪杭公路1061-D、E,从居委会骗取了一张从2001年至2005年实际居住并占有沪杭公路1061-D、E假证明,后来居委会进行了反证,那张正面根本就是骗取的,但法院依然进行采信,仅仅凭被告的几句陈述充当案件主要定案证据,错误的认定原告将被告赶出沪杭公路1061-D、E,错误的认定了房子为被告所购买、居住、还贷,并拥有所有权,法官与被告一唱一和,互相串通,伪造证据,做出了(2006)奉民一(民)初字第3689号判决,判令房屋归被告所有,一起典型错案就此产生。当时律师说:打了这么多年官司,从未见过这样的庭审。
而后,原告为了结纠纷,息事宁人,后先后赠与房屋2套作为其劳动期间的报酬,这些都有人证和物证,被告还不满足,还想霸占现在仅有的一套房子,对这样不孝、无赖之徒,法庭却在认定事实时视而不见。
抛开法律不谈,就常识而言,2001年,被告年仅20岁,只不过随原告帮工,他有能力出资购买价值几十万的房子吗?还贷方面,被告称用店里的营业收入去还贷款,法院竟相信这种鬼话,当时店是我的,收入怎么是他的?我2001年订购的房子,被告说用店里经营收入还房贷,但企业2004年10月才注册,房贷从2001年就开始归还了,明显的自相矛盾,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针对该起错案,上海市第一中院2006年11月16日受理了上诉,但仅仅书面审理,无视我提出的新的证人证言,遂做出了(2006)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60号的错误判决,依然认定房子为被告顾建伟出资购买且贷款为被告归还的错误事实,认定了一审的错误判决生效。为什么要还原事实真相这么难呢?明明是原告的签字,而且明显不是被告的真名(顾伟建,而原告签名是顾伟健),被告不会连自己的名字都签错了吧?如此明显的错误在二审仍然没有被澄清。
经过陈述人长达6年的艰苦申诉,2012年7月20日奉贤区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进行再审。并于2012年7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原告提供了银行人员的证人证言,且出庭作证,证明还贷人系原告的妻子,以否定2006年一审中认定的贷款是被告所还的错误事实,应该讲,庭审中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令人意外和可笑的是,这次奉贤区法院做出了(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裁定,认为未能提供新证据,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认为该案经(2006)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60号生效处理,驳回起诉。既然受理了,就已经认定原告提供了新证据,提供了新证据,可以提起再审,但法庭为何出尔反尔?为何昧着良心维护一个错误的判决?明显是故意为之,无非是自己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判决而已。后来又一次上诉到上海第一中院,仍然做出(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76号裁定,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为什么法院就不能承认自己的错误呢?无非怕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法官个人的进步,但这样枉法裁判,明显的黑白颠倒,人为操作痕迹明显,仍然错误裁判,这不是法律的捍卫者,这是践踏法律,损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破坏的是社会的稳定。
我坚信正义的呼声一定能高过邪恶,这是本人的微弱呼声,只想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要回来,督促奉贤区法院尽快重新开庭审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三级法院的错误判决铸成天大的冤案!迫于无奈,在此叩谢亲爱的网友为我转发到国内外各大网站和有关部门,恳请正义的力量能为我讨回公道!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本人即使年届60,但我会一直上访申诉下去,为自己讨回财产。陈述人坚信世间自有公道,沉冤终能昭雪!我和我的家人翘首以盼之!
电话:13524719619
201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