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济道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存在严重违法的
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闫济道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受害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我们怀着极其愤怒的心情向您反映闫济道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在二七法院审理中发生的严重违法情形:1、二七法院对闫济道违法进行重罪轻判。该案首要分子闫济道、闫森(仍在逃)等人存在多项从重处罚情节,而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二七法院却以最低刑判处闫济道三年有期徒刑。2、郑州市中院《发还提纲》被违法公开散播到网络肆意传播。3、首要分子闫济道被违法取保候审,首要分子闫森在逃。恳请您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纠正二七区法院的错误行为。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5月22日,闫济道和他儿子闫森(在逃)一起带领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黑恶势力团伙刘香志(累犯)、董立秋、闫圣伟(缓刑期间)、杨大伟等300多人侵占我矿长达67天,阻挠矿工出入办公区及矿井,阻挠客户送货,强行霸占餐厅、门卫室、磅房,阻止煤矿技改,对我矿职工肆意殴打、谩骂、恐吓。并于2009年7月27日,指使几百名黑恶势力人员统一戴白手套、手持大砍刀和钢管,血洗晋荣煤矿,砍伤我矿职工8名。2010年9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下发(2010)二七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低刑判处闫济道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闫济道被非法取保候审提前出狱。2011年5月30日郑州市中院下发(2011)郑刑二终字第37号发回重审裁定书。2011年6月郑州市中院《关于闫济道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发还提纲》被违法公开散播到网络,至今闫济道刑事案件仍未结案。
二、闫济道等犯罪行为存在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二七法院却重罪轻判
1、闫济道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晋荣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失,是从重处罚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经当庭查证,(一)有相关书证证明,晋荣公司虽是‘六证’不齐,但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技改采掘是合法的,在与郑州煤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后进行的技术改造、联合试运转均是合法的,属该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作。(二)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证明,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闫济道纠集百余人到晋荣公司煤矿围堵,阻挠职工进出及下井,并在谈判未果后,安排其儿子闫森、司机杨小庆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闫圣伟及刚刑满释放的刘香志现场指挥,强占职工食堂、门卫室、磅房等煤矿要害场所至7月27日。在这期间多次阻挠送货的客户进入该煤矿,多次采取谩骂、恐吓、扎破轮胎等方法阻拦到该煤矿拉煤的货车”。
上述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充分说明:闫济道纠集黑恶势力破坏晋荣公司煤矿合法生产经营,其纠集的人数众多达100多人;手段凶狠,持大砍刀、钢管、木棒、破坏门锁占领食堂、阻挠职工进出及下井,逼迫生产经营处于停工状态;占领时间长达二个多月之久;损失严重,除一些财产损失外,仅煤矿两个多月的损耗及产值数额巨大,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800多万元为证。且在侦查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委托二七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晋荣煤业的损失进行了评估,仅直接经济损失已达993564元,该评估报告无论从程序上和事实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证明闫济道犯罪行为给晋荣煤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据是确凿的,应从重处罚。
2、闫济道等人在高危行业的生产场所内公然打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应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判决书中认定:2009年7月27日15时许,刘香志等人阻拦晋荣公司的工作人员拉煤发生争执,遂纠集董立秋、张怀宇等10余人手持长柄砍刀、钢管等工具在该矿门口对晋荣煤矿职工赵丽峰、张晓博、景朝磊、宋晓磊进行殴打(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四人的伤构不成轻伤)。晋荣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该矿将闫圣伟、黄家华等12人抓获。
该事实证明:闫济道等人纠集的多人,持长柄砍刀、钢管等凶器在公共场所对多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伤害,实属情节恶劣,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将这种犯罪行为归纳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应是从重处罚情节。闫济道作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规定,闫济道应对这起打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应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从重处罚。
3、闫济道等人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或司法机关曾打击过的100多人持械强占煤矿的行为,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书中认定:2009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刘香志、杨小庆、董立秋在得知上述被告人被公安局人员抓后,又纠集被告人张怀宇等100余人,戴红白手套、手持大砍刀、钢管等工具赶到晋荣公司,试图冲击煤矿进行殴打,被公安局人员阻止。
该事实证明:闫济道等人聚集众多人持械准备殴斗,声势浩大,打伤多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也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290条和第26条规定,闫济道作为团伙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应依法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处刑罚。
综上,闫济道在集团犯罪中,有上述三种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度内从重处罚。至于法院认定的闫济道犯罪起因系经济纠纷引起的,该情节既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经济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特别是闫济道有三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二七区法院以法定刑最低刑判处闫济道三年有期徒刑,显然是重罪轻判。
三、郑州市中院发给二七区法院的《发还提纲》被闫济道等违法公开到媒体网络之上,任凭肆意散播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发还提纲》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一种内部程序,而且《发还提纲》也只是上级法院某些法官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因此,为增强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干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还提纲》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允许向法院之外传播扩散的。然而,该案在审理中,郑州市中院发给二七区法院的《发还提纲》却被违法公开到网络之上,任凭网民肆意散播。
不仅如此,而且从公开的《发还提纲》内容来看,也明显带有“翻案”和偏袒性的意见。比如:《发还提纲》把闫济道等人聚众围堵煤矿67天、阻碍公司正常工作、持械殴打伤人等行为曲解为“晋荣煤矿‘六证’不全,且正处于技改阶段,按国家规定,晋荣煤矿不能进行开采经营,闫济道组织人员到该煤矿也是为阻止煤矿进行开采才导致了后来的殴斗事件的发生。”至此我们不仅要问:难不成闫济道等人的行为不仅不是犯罪,反而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了!?真不知道郑州市中院的法官是如何认识和适用法律的!
其实,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即使是晋荣公司有违法开采行为,闫济道等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并应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重处罚情节。
此案5年多至今未结案、首要分子闫济道被违法取保候审逍遥法外,首要分子闫森仍在逃
2009年7月27日闫济道等人于被捕。2010年9月26日二七法院一审判闫济道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30日郑州市中院下发(2011)郑刑二终字第37号发回重审裁定书。2011年5月30日郑州市中院下发关于闫济道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发还提纲”,2011年1月郑州市中院在二审期间违法为闫济道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闫济道于2009年7月27日入狱仅服刑一年零半即出狱逍遥法外),2011年7月二七法院已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此案,可至今此案已快5年了一审仍未结案,首要分子闫济道、闫森均逍遥法外,他们已给我们被害人股东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危害,闫济道出狱后便指派黑恶势力人员不断恐吓、威胁我矿股东,更恶毒的是闫济道还雇用黑恶人员多次殴打我矿股东家属致伤,我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尊敬的领导,我们请求郑州市二七法院撤销首要分子闫济道的错误取保措施、尽快结案并从重处罚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闫济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6-7年。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
实名举报人: 徐万年
徐长荣15903692567
徐丽军13333866256
孙新亮13525320335
李健华13837164389
2014年5月20日
附:
1、2010年9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书》;
2、2011年5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济道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发还提纲;
3、2011年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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