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庭审理笔录,控告无门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审判长刘正品在(2011)黄民初字第2857号的审理判决中,伪造了第一次,第二次的法庭审理笔录,并且利用伪造的笔录,隐匿予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被告法相明没有提供相反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刘正品作出了:“驳回原告管恩勤,管恩海的诉讼请求”的违法判决,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
  原告管恩勤,管恩海在2012.3月之后屡次到黄岛法院纪监组,请求纪检书记孙延峰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11条,第12条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刘正品违法审判责任,并追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原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的违法责任。而黄岛法院纪检书记孙延峰压案不办,使原告控告无门。
  事实如下:
  1.审判长刘正品存档的法庭审理笔录是复印件,存档笔录复印件上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是在伪造笔录复印上的,无通用中性笔迹。并且将被告代理人王斌,王运鲜的签名由每页的右上方挪到每页的左下方。无原笔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法规规定。
  2.审判长刘正品伪造法庭审理笔录内容如下:
  (一)第一次法庭审理时间2012年1月5日上午是错误的,正确时间2012年1月5日下午2时
  (二)刘正品的签字时间是2011年1月5日,而正确时间是2012年1月5日。
  (三)两次庭审无会议厅,无陪审员,无书记员,孙艳伟(女性)宣布开庭纪律,开庭后刘正品迟到40分钟进入法庭。同伟,刘建全是在出判决书时加进去的。
  (四)庭审笔录中,无同伟,刘建全,孙艳伟的签字笔录笔迹,它的笔迹是刘正品一人的。
  (五)笔录中找字庄砖厂债权条211600元,是刘正品伪造的,原告当事人提供债权条是203921元。
  (六)在笔录中,刘正品隐匿关键证据即: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找字庄砖厂明细表和《2005年恩海转录现金,应收款的使用和分配说明》书证据,隐匿了由原告举证,被告法相明隐匿保存到2011年8月17日的找字庄砖厂债权条款151994元。
  (七)第一次法庭审理时,被告代理人没有质证,其质词是刘正品在伪造时把二次审理时质证词加进去的。
  证据如下:
  (一)伪造的法庭审理笔录1份
  (二)证人刘明文证言1份
  (三)证人李文波证言1份
  (四)刘正品答管恩勤判后答疑录音记录1份
  (五)庭长刘西才答管恩海判后疑1份
  原黄岛法院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审判长刘正品等人伪造法庭审理笔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审判长刘正品在(2011)黄民初字第2857号的审理判决中,伪造了第一次,第二次的法庭审理笔录,并且利用伪造的笔录,隐匿予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被告法相明没有提供相反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刘正品作出了:“驳回原告管恩勤,管恩海的诉讼请求”的违法判决,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
  原告管恩勤,管恩海在2012.3月-2013.8月屡次到黄岛法院纪监组,请求纪检书记孙延峰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11条,第12条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刘正品违法审判责任,并追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原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的违法责任。而黄岛法院纪检书记孙延峰压案不办,使原告控告无门。
  事实如下:
  1.审判长刘正品存档的法庭审理笔录是复印件,存档笔录复印件上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是在伪造笔录复印上的,无通用中性笔迹。并且将被告代理人王斌,王运鲜的签名由每页的右上方挪到每页的左下方。无原笔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法规规定。
  2.审判长刘正品伪造法庭审理笔录内容如下:
  (一)第一次法庭审理时间2012年1月5日上午是错误的,正确时间2012年1月5日下午2时
  (二)刘正品的签字时间是2011年1月5日,而正确时间是2012年1月5日。
  (三)两次庭审无会议厅,无陪审员,无书记员,孙艳伟(女性)宣布开庭纪律,开庭后刘正品迟到40分钟进入法庭。同伟,刘建全是在出判决书时加进去的。
  (四)庭审笔录中,无同伟,刘建全,孙艳伟的签字笔录笔迹,它的笔迹是刘正品一人的。
  (五)笔录中找字庄砖厂债权条211600元,是刘正品伪造的,原告当事人提供债权条是203921元。
  (六)在笔录中,刘正品隐匿关键证据即: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找字庄砖厂明细表和《2005年恩海转录现金,应收款的使用和分配说明》书证据,隐匿了由原告举证,被告法相明隐匿保存到2011年8月17日的找字庄砖厂债权条款151994元。
  (七)第一次法庭审理时,被告代理人没有质证,其质词是刘正品在伪造时把二次审理时质证词加进去的。
  证据如下:
  (一)伪造的法庭审理笔录1份
  (二)证人刘明文证言1份
  (三)证人李文波证言1份
  (四)刘正品答管恩勤判后答疑录音记录1份
  (五)庭长刘西才答管恩海判后疑1份
  原黄岛法院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审判长刘正品等人伪造法庭审理笔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审判长刘正品在(2011)黄民初字第2857号的审理判决中,伪造了第一次,第二次的法庭审理笔录,并且利用伪造的笔录,隐匿予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被告法相明没有提供相反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刘正品作出了:“驳回原告管恩勤,管恩海的诉讼请求”的违法判决,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
  原告管恩勤,管恩海在2012.3月-2013.8月屡次到黄岛法院纪监组,请求纪检书记孙延峰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11条,第12条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刘正品违法审判责任,并追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原院长江敦彬,庭长刘西才的违法责任。而黄岛法院纪检书记孙延峰压案不办,使原告控告无门。
  事实如下:
  1.审判长刘正品存档的法庭审理笔录是复印件,存档笔录复印件上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是在伪造笔录复印上的,无通用中性笔迹。并且将被告代理人王斌,王运鲜的签名由每页的右上方挪到每页的左下方。无原笔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法规规定。
  2.审判长刘正品伪造法庭审理笔录内容如下:
  (一)第一次法庭审理时间2012年1月5日上午是错误的,正确时间2012年1月5日下午2时
  (二)刘正品的签字时间是2011年1月5日,而正确时间是2012年1月5日。
  (三)两次庭审无会议厅,无陪审员,无书记员,孙艳伟(女性)宣布开庭纪律,开庭后刘正品迟到40分钟进入法庭。同伟,刘建全是在出判决书时加进去的。
  (四)庭审笔录中,无同伟,刘建全,孙艳伟的签字笔录笔迹,它的笔迹是刘正品一人的。
  (五)笔录中找字庄砖厂债权条211600元,是刘正品伪造的,原告当事人提供债权条是203921元。
  (六)在笔录中,刘正品隐匿关键证据即: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找字庄砖厂明细表和《2005年恩海转录现金,应收款的使用和分配说明》书证据,隐匿了由原告举证,被告法相明隐匿保存到2011年8月17日的找字庄砖厂债权条款151994元。
  (七)第一次法庭审理时,被告代理人没有质证,其质词是刘正品在伪造时把二次审理时质证词加进去的。
  证据如下:
  (一)伪造的法庭审理笔录1份
  (二)证人刘明文证言1份
  (三)证人李文波证言1份
  (四)刘正品答管恩勤判后答疑录音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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