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恶性杀人案,被云南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后,却峰回路转,被云南高院改判“缓二”。如果说,歹徒李昌奎以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连杀二人,严重刺激的是公民的神经和容忍底线,那么,云南高院此番罔顾事实的枉法判决,明火执仗挑畔的就是本应被他们守护的法律的尊严和社会道德的底线。他们不仅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人民法官本应秉承的公平和正义,也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人性和良知。他们不仅仅是强盗,因为他们监守自盗。因为他们狼狈为奸。因为他们利欲熏心。因为他们道貌岸然。因为他们恬不知耻。 云南高院赴,田等副院长声嘶力竭地叫嚣:李昌奎一案没有黑幕;此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符合司法文明理念。无一不是颠倒黑白,强词夺理。人们总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此一时,彼一时,“欲免之罪,何患无辞”。 穷凶极恶的李昌奎在强奸不到二十岁的王家飞之后,用锄头猛捶受害人脑部,还把王家飞摇摇学步的弟弟王家红倒提着活活摔死,因怕不死,还用绳索勒紧姐弟俩的脖子,然后逃离。试问,此罪行还不严重吗?云南高院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重要的犯罪分子”。都说当年日本鬼子凶残,殊不知,李昌奎的凶残完全可叫板日本鬼子,可在云南高院眼中,犹如小菜一碟,看来我们真不该怪恨日本,自己都该改写教科书。 云南高院说,“被告人犯罪有一定原因”。案犯到王家提过亲,遭拒,便成了案犯杀人的理由。那么,中国女性将人人自危。女性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就别指望云南高院的那帮禽兽来保护了。正如一网友说,你尽可到云南高院副院长家提亲,不成,就杀了他全家,反正没有死罪。光棍们,你们还愣着干什么。 我们知道,免死的先决条件就是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我们所知道的就是被告人家属赔偿态度极其恶劣。根本就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高法院关于邻里纠纷导致杀人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慎之又慎的司法解释,其立法依据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性犯罪或激情犯罪慎用死刑。而李昌奎分明就是蓄谋的报复性犯罪。根本不存在偶发和激情一说。云南高院冒天下之大而不韪,罔顾事实,贪桩枉法。人在做,天在看。多行不义必自毖。 杀人偿命是中国自古至今最朴素的正义和真理。慎杀,少杀绝不适用于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云南高院要一味助虐为纣,终将成为人民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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